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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28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有望今天(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的新规定备受关注。记者昨日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在此方面,广东已先行一步,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单位早已不再收取拖车费。 广东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997年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明确,拖车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国家行政机关、执法单位理应不能收取。去年底,广东省对车辆拖吊和保管费的价格管理形式及收费作了修订和调整,新规定今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再次强调了拖曳费收费单位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拖曳车服务企业,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单位一律不得收取拖曳费。 车辆坏在路上,动弹不得,这就需要拖车公司的帮助,具有相应资质的拖曳车服务企业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事故、故障车辆的拖曳收费由车主负担;违章及其它拖曳车收费由委托方负担。据悉,有资质经营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车业务的企业,还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李艳) 来源: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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